(2015)湛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牛占立申请执行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占立,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牛占立,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华,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同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康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学院投资建设的13号楼和16号楼的投资收益款150万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