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李国恋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