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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剑兵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兵,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吴剑兵。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法定代表人:李达。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杰。被告: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兵诉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对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头角深盐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吴剑兵负担。原告吴剑兵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元,多收取的人民币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胡 亚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