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杜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杜文军。被告:任某甲,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乙,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免交。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