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宋恒年诉陈文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恒年,陈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宋恒年,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盛社区。被执行人陈文军,男,50岁,汉族,中国人民银行大洼支行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人民银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宋恒年与被执行人陈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扣,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比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