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光与王江涛、王茂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王江涛,王茂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周光。被告王江涛。被告王茂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与被告王江涛、王茂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