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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璐与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46号原告:王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奕锦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璐与被告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舜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舜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璐诉称:2012年10月16日,我与舜太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将商铺委托舜太公司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并约定年租赁费用共计9548.64元,舜太公司每月10日前支付795.72元,若舜太公司迟延支付,应当视为违约,按月租金的金额每拖延一天按2%支付违约金。拖���一月后,我有权向被告提出收回商铺。自签订合同至2014年9月30日,舜太公司共拖欠15个月房租至今未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舜太公司支付拖欠的15个月商铺租金11935.80元,违约金3580.74元(按照所欠租金30%计算)合计15516.54元;2、舜太公司将租赁的商铺恢复原状后交付给我;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舜太公司负担。舜太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王璐与舜太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璐将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商铺委托舜太公司对外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委托期间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舜太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按年计算商铺租赁费。第一年、第二年每年租赁费9548.64元,每月支付795.72元,每月10日前支付,若延期支付,应当视为违约,按月租金每拖延一天支付2%违约金,拖欠一个月后,王璐有权提出收回商铺。王璐同意舜太公司对商铺进行装修、增扩设备。委托期满,舜太公司应将商铺交还王璐,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可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达不成共识,王璐有权选择新的物业对外招商,舜太公司应将商铺恢复原状,交还王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王璐将涉案商铺租赁给舜太公司,并由舜太公司统一对外招租使用。至2014年9月30日,舜太公司支付了王璐9个月的租金,剩余15个月租金未再支付,王璐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王璐与舜太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王璐委托舜太公司对外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但从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来看,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王璐将其所有的商铺交付舜太公��租赁使用后,舜太公司亦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自合同签订至2014年9月30日,舜太公司已拖欠15个月租金,舜太公司应予支付。对王璐要求舜太公司支付租金11935.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若舜太公司延期支付租金,按月租金每拖延一天支付2%违约金,每日2%的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现王璐诉请舜太公司按照所欠租金3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3580.7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璐与舜太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9月30日届满,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现王璐诉请舜太公司将商铺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舜太��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璐租赁费11935.80元及违约金3580.74元。二、被告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商铺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原告王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淮北市舜太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