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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李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6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贾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建光,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美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建光与被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称,2014年1月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被告租赁原告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联通包头市分公司底店东1号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原告于2014年1月1日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上述房屋,面积为15平方米,租期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8万元。2014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并继续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联通包头市分公司底店东1号房屋腾出;赔偿原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每日按租金标准1.8万元÷365天=49元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明辩称,《房屋租赁合同》页码表明的是共9页,但是原告提交的合同只有4页。对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租期、租金、押金没有异议。该房屋被告从2000年就一直在租用,房租也一直按时交纳,15平方米的地方暖气、水、电、玻璃都是被告花钱改造的。每年都是原告让被告去银行交钱,签完字从来也不给被告合同。被告去给原告交纳2014年房租的时候,问到原告工作人员房屋快到期了怎么办,他们的工作人员说让被告回家准备好钱,等待续签合同,可却等来了让被告腾房的通知。即便腾房,原告也应该在合同到期之前通知被告,但原告未能如此,所以原告违约。被告对该房屋投入很大,现原告要求腾房,被告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底店东1号自建房经营餐饮。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面积为15平方米的上述房屋,租期一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8万元。同时约定被告交纳押金2000元,押金不得抵付租金。之后被告交纳了原告房屋租金及押金,双方按约履行合同。2014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2015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腾房,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则持不同意见。经调解未果。另查明,争议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现租赁期限已满,被告即应承担腾房和返还房屋的义务。被告逾期使用房屋,应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使用费应参照上一年度的年租金1.8万元(每日租金49元)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被告交纳原告的房屋押金2000元,待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由原告退还被告。关于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需另行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底店东1号房屋腾出并交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房屋使用费(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日租金49元计算);三、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退还被告李明房屋押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