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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9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三石纸业有限公司、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集美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三石纸业有限公司,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昌县集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94、383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三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磊。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秀珍。被执行人:新昌县集美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绍新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5)绍新执民字第294、3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新昌县集美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昌县集美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GH564胶印机一套及GHC7D热功当量敏出版机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锦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