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市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冉章礼诉阿克苏市恒大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章礼,阿克苏市恒大建材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冉章礼。委托代理人梁勤,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市恒大建材厂。经营者余俊历,该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章礼诉被告阿克苏市恒大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章礼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冉章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章礼负担。审判员  陈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