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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桐庐鑫达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桐庐鑫达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565-1号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41700000012915)。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新村**幢***室。法定代表人:朱贵正,总经理。被告:桐庐鑫达电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22000026400)。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六。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鑫达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秋亮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桐庐鑫达电镀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而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秋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