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根旺与孟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旺,孟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根旺,男,汉族。被执行人孟跃峰,男,汉族。王根旺诉孟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跃峰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