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桂某杨、陈某与万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杨,陈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桂某杨,男,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万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某的银行存款32715元或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