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与被告张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张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迎宾街小区商业S1-6号。负责人李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孟庆泉,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龙,男,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与被告张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