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徐慎松与徐海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徐慎松。被告徐海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住淮安市××东路67号。负责人潘向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慎松诉被告徐海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慎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慎松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慎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慎松负担。审 判 长 许曙芹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殃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