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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齐飞与李国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飞,李国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张齐飞,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李国锋,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飞与被告李国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邱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