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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0862-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倩,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28903-X),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娜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