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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