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桂某杨、陈某与万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杨,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桂某杨。申请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万某。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某的银行存款32715元或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