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桂某杨、陈某与万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杨,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桂某杨。申请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万某。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某的银行存款32715元或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