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96号申请人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黄兴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蓓蓓(特别授权),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景星乡天鹅村3社。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国友,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住宁南县披砂镇,居民。申请人四川鑫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宁南县绿色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友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宁南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指定宁南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