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马正杰诉被告曾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杰,曾吉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571号原��马正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被告曾吉洪,男,,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赤南乡。原告马正杰诉被告曾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财产保全费243元,合计665元,由原告马正杰负担。审判员 潘孝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