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周密与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密,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4号。法定代表人朱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树祥,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密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锅实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密原审起诉时称:周密原系哈锅实业单位职工,1996年9月到哈锅实业处工作,双方于2004年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停薪留职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因周密在外地工作,信息不灵,没有回到哈锅实业处工作。周密于2009年回来后,从单位同事处得知2006年单位派人去周密家找过周密,周密被单位除名了。周密找到哈锅实业,哈锅实业告知周密被除名了。2009年3月,周密到香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咨询怎么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周密仲裁时效已过,周密就回家了。2014年8月,周密到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如何领取失业金,工作人员告诉周密失业金无法领取,看完周密资料后,告知应该去找单位,单位告诉周密找不到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份周密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周密起诉到法院。另外,周密于2001年5月29日在哈锅实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周密腰部受伤,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故周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哈锅实业赔偿周密700万元。哈锅实业辩称:l、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周密除名符合劳动法。周密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06年2月13日止连续旷工212天,哈锅实业对其作出除名决定,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2.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周密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周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周密在2008年知道自己被除名并将自己档案提取,周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周密原系哈锅实业单位职工,1996年9月到哈锅实业处工作,双方于2004年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停薪留职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之后周密没有回到哈锅实业处工作,哈锅实业经通知周密到哈锅实业处报到,周密亦未报到,哈锅实业遂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对周密除名的决定。周密于2009年得知2006年哈锅实业派人去周密家找过周密,周密已被哈锅实业除名。周密于是找到哈锅实业,哈锅实业告知周密被除名的情况。2014年9月份周密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3日以周密的仲裁请求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密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法院。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周密于2009年得知被哈锅实业除名的事实,于2014年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周密未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故其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对周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密周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周密预交),周密负担。周密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本人有工伤,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单位给其除名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700万元,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哈锅实业答辩称:周密的上诉请求及论证模糊,周密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哈锅实业依照规章制度对周密因旷工212天予以开除符合劳动法规定。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周密自2004年一直未到单位上班,至2006年被哈锅实业以长期旷工为由予以开除。周密应举示证据证明哈锅实业同意其长期在家待岗的相关证据,但周密除了本人的陈述,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是哈锅实业同意其停薪留职的证据。周密自述2009年本人知道被哈锅实业开除,应视为此时双方劳动争议已经发生,周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而事实上,周密是在2014年9月申请仲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香劳人仲不字(2014)第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仲裁时效对周密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周密据此起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周密在原审及二审期间均未举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正当理由,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称有工伤亦无证据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周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崇升审 判 员 柳 波代理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