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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科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杨邑路7号。法定代表人尚立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堂,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申报人林州市科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昌,系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遗失中国银行青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639784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出票人全称为武汉如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平顶山市伟联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9日、付款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青山支行)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公告,并将公告内容刊登在2015年3月10日的《人民日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5年3月26日,本院收到申报人林州市科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报该票据权利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少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耿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