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开庭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飞、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8年5月认识恋爱,同年7月22日在蒲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恋爱时间较短,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共同语言,沟通交流较少,且被告不喜欢原告与前妻所生育的孩子,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更换了联系电话,双方联系中断。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叶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恋爱、结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其他不是事实。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叶某某于2008年5月认识恋爱,同年7月22日在蒲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2014年,在赵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叶某某于同年8月离开家。现赵某某起诉离婚,叶某某不同意离婚。以上案件事实有结婚证、蒲江县甘溪镇藕塘村村委会与甘溪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依据,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