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恭、张晓强诉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恭,张晓强,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张志恭,原告张晓强,被告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魏祥荣,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政,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志恭、张晓强诉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恭、张晓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恭、张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恭、张晓强承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张志恭、张晓强。审 判 长 屈 超审 判 员 王雅茹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