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翠英、汪玉琼、与徐盐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汪玉琼,汪菊花,汪菊香,徐盐新,成都朋信物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李翠英,女,193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玉琼,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菊花,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菊香,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兵、姜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被告徐盐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成都朋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城西社区七组。负责人朱杰锋。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汪玉琼、汪菊花、汪菊香诉被告徐盐新、成都朋信物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英、汪玉琼、汪菊花、汪菊香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确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