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信朝与李明恩、何传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信朝,李明恩,何传恩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信朝,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卓文彬、唐建景,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明恩,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传恩,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信朝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恩、何传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以判决的形式驳回郑信朝的起诉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小航(2015)榕民终字第449号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