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梓传、邱爱东、池鹏凯、陈建国、陈春俤、陈善佃、袁国金、张敏、吕咸文、陈红光、陈传佺、廖永华、吕优福、郑振武、汤文豪、池增国与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行政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东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02号起诉人邱爱东等16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张敏,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吕优福,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邱爱东等十六人向我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申请查处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和“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地块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拆除违规建设。但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对上述申请未作处理。起诉人遂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榕政行复驳(2015)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诉人不服,为此诉请:依法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州市晋安区市容管理局不查处在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福州市桂湖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和“福州市罗汉溪改造项目”地块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其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并依法拆除违规建设。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邱爱东、邱梓传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志诚审 判 员 郑瑞贞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钱 红附起诉人名单如下:起诉人邱爱东等16人:起诉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邱梓传,男,汉族,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池鹏凯,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号。起诉人陈建国,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陈春俤,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陈善佃,男,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袁国金,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张敏,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吕咸文,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陈传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陈红光,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廖永华,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吕优福,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郑振武,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池增国,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汤文豪,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