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六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许元顺诉卜巧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顺,卜巧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许元顺,男,1984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被告卜巧娟,女,1988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鸦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顺诉被告卜巧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卜巧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顺撤回对被告卜巧娟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元顺承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称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