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韩蕊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韩蕊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32号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伏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法定代表人张冬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吉,山西省太谷县。被告韩蕊芳,山西省太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被告曹吉、韩蕊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韩蕊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百生洗煤有限公司、曹吉、韩蕊芳的起诉。审 判 长  宋毅民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钟 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