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范岩波与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岩波,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127号原告范岩波,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晓培,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岩波与被告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岩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岩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范岩波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