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沈贵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伟,沈贵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诏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男,汉族,农民,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沈贵池,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与被执行人沈贵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沈贵池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诏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