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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莲与邱武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邱武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陈莲,女,194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邱武圣,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莲诉被告邱武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诉讼保全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