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干国银与叶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国银,叶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干国银,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被告叶建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国银诉被告叶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国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185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干国银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