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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干国银与叶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国银,叶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干国银,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被告叶建国,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国银诉被告叶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国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185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干国银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