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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西全与汲生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西全,汲生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33号原告周西全,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汲生芹,男,成年,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西全与被告汲生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西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西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西全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刁兴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