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西全与汲生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西全,汲生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33号原告周西全,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汲生芹,男,成年,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西全与被告汲生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西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西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西全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庞康龙人民陪审员 刁兴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