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美华、刘美绒与杨会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华,刘美绒,杨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美绒,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会芹,女,汉族。关于刘美华、刘美绒与杨会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隆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美华、刘美绒于2009年12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杨会芹给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权利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权利人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会芹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经权利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美华、刘美绒与被执行人杨会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会芹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隆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