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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陈绿园与陈绿园、陈素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陈绿园,陈素贞,张丽先,陈红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59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258号。负责人:金战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毅聪。被告:陈绿园。被告:陈素贞。被告:张丽先。被告:陈红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陈绿园、陈素贞、张丽先、陈红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陈绿园、陈素贞、张丽先、陈红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