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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林晓雪与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雪,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446号申请执行人林晓雪,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牛亚彪。申请执行人林晓雪诉被执行人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14)第3502号仲裁裁决书,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晓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晓雪12426.66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2426.6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2426.66元。经查,现被执行人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劳人仲案字(2014)第35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德普审 判 员  邵玉海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佟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