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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陶裕芹诉许家保、王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裕芹,许家保,王必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陶裕芹,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许家保,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必红,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裕芹诉被告许家保、王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陶裕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裕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裕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38元(已减半收取),由陶裕芹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