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陶裕芹诉许家保、王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裕芹,许家保,王必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90号原告:陶裕芹,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许家保,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必红,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裕芹诉被告许家保、王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陶裕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裕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裕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38元(已减半收取),由陶裕芹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