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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明阳诉张延歌、宋翠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阳,张延歌,宋翠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魏明阳,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延歌,女,199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汝州市。被告宋翠霞,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阳与被告张延歌、宋翠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魏明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