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明阳诉张延歌、宋翠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阳,张延歌,宋翠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魏明阳,男,198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延歌,女,199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汝州市。被告宋翠霞,女,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阳与被告张延歌、宋翠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魏明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