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邱军与无锡合力昌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无锡合力昌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韦政(受邱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权(受邱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合力昌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无锡合力昌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