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毕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