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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毕某甲,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