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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浩乘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浩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鱼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浩乘。申请人黄浩乘要求宣告卢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浩乘述称,被申请人卢某系申请人黄浩乘的母亲,其于2005年2月19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四处查寻,均无卢某音讯,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卢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卢某,女,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箭盘新村14栋1单元602室。卢某于2005年2月19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四处查寻,均未查找到卢某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5日发出寻找卢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卢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卢某自2005年2月19日离家走失,至今未归,且杳无音信。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届满,卢某仍然下落不明,据此,可依法宣告卢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