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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麻关寿与陈佳、杨应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关寿,陈佳,杨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1414号申请执行人麻关寿,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陈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应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麻关寿与被执行人陈佳、杨应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佳、杨应梅支付股权转让款24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陈佳、杨应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