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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振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宋振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展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永红,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振华。上诉人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振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宋振华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宋振华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青岛超世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明代理审判员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孔 怡书 记 员  吴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