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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吴某,职工。被告:程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总计36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会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