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仲林与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林,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陈仲林,男,1946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甜水井街甜源居*区*号楼*层*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51000575号,房屋面积:139.01平方米)。现因查封期限已临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甜水井街甜源居*区*号楼*层*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1151000575号,房屋面积:139.0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