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大红与甘元林,汤祖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红,甘元林,汤祖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陈大红,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元林,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汤祖宝,男,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红与被告甘元林、汤祖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大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明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