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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曾耀坤、苏倩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曾耀坤,苏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19143735-1。被执行人:曾耀坤,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苏倩莹,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耀坤、苏倩莹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耀坤名下位于番禺区石基镇清河东路傍西村路段金海岸花园第一期14幢二层1号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