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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华与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吴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响,系永康市飞宇金属制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利,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陈荣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百度搜索“”